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灾遇难人员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并上报。

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享受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