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