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以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