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