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网络经营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许可证、风险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