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监管制度,健全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并建立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异常名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跨地区的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法院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在重要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地,可以依法设立巡回法庭、警务室,快速处理旅游纠纷或者审理旅游案件,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工作机制,将有关部门的旅游监管履职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的,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