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公安、农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管、通信、民航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