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规范、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基本气象知识和安全事项等上岗前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