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导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无法实施的。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