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