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