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