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