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