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预警机制和保障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报有管辖权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