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