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以及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四)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拒付物业费等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