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三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委员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