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