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乱停放车辆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