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乱停放车辆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