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的规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