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对供热企业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承担。法定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检测。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