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暖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