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炊、拉吊床、损坏花草树木、随意丢弃垃圾;

(二)攀爬、破坏古城墙、会盟台;

(三)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戚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排放污水、废气、废渣;

(八)其他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