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野炊、拉吊床、损坏花草树木、随意丢弃垃圾;(二)攀爬、破坏古城墙、会盟台;(三)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六)建设污染戚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七)排放污水、废气、废渣;(八)其他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