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