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民主评议一般在每年年底以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