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