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师资培训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幼儿园的普惠性质和收费标准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