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以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进行的保育和教育。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