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