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