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