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