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