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㈡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