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