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