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