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