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有效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