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负责组织义务植树的责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栽;城镇公民拒不补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并代为种植。

负责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收取相当于义务植树任务量的绿化费;虚报绿化成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