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以生态建设为主要目的的灌木经营管理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采伐利用为辅。

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然繁殖生长能力弱和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灌木、灌木林,禁止利用性平茬、采条、放牧等活动。

灌木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的范围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