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变更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具体工作,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需要变更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原确权程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