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推广应用造林新技术和适用模式,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护,保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