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