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村民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