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茶树保护的宣传,加强古茶树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财政、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