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禁生长调节剂,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