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研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