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研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