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