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