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